河南專升本承諾書下載網址:焦作師范高等??茖W校https://www.jzsz.edu.cn/2022/1029/c40a45951/pagem.htm
河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誠信承諾書
我是參加河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現鄭重承諾:
一、我報名時所提供的相關證件及網上填寫的基本情況信息真實、準確。
二、我已認真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摘要內容(附后),知曉替考、讓他人替考、非法獲取試題或答案、抄襲、攜帶或使用作弊器材等行為屬于違規(guī)、違法犯罪。本人保證自覺遵守考試紀律,不違規(guī),不違法。
三、根據河南省教育廳有關規(guī)定,對在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中不履行志愿約定的考生,當批次錄取電子檔案停止運轉;對錄取后不入學實際就讀等造成招生計劃浪費的,下一年參加高考將限制其填報志愿的學校數量,在實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允許其填報志愿的學校數不超過2個。考生履行志愿約定情況將如實記入其個人電子檔案,在普通高招錄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梢宰鳛閷忌返潞饬康囊罁?。2022年考生在考前均已簽訂承諾書,明確知曉上述規(guī)定,并承諾誠信報考、履約入學就讀;對違背承諾的考生,2023年將按規(guī)定在實行平行志愿批次的志愿填報中限制其志愿個數。作為2023年考生,我承諾:誠信報考,履行志愿約定,錄取后按時入學就讀。
四、根據教育部規(guī)定,對在藝術、體育、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guī)作弊(包括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作弊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我知曉上述規(guī)定,保證不違規(guī)作弊。
五、我知曉今年高考實行“無聲入場”,即入場檢查時金屬探測器不發(fā)出報警提示聲響,要求不穿著帶有任何金屬的服飾或物品進場。本人保證在考試入場時,主動配合檢查和身份驗證,如因攜帶違禁物品導致進場受阻、考試時間延誤等后果,自愿承擔相應后果。
如違反以上承諾,我愿意承擔一切責任,接受相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要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
用試題的;(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
提供試題、答案的;(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